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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刚:政府要切实履责直面发展难题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5/11/07 00:00:00

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财政投入激励职业院校改革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高职教育经费绩效管理需要加强;二是职业教育法治建设滞后;三是在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构建职校学生成长成才的“立交桥”,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五对接”,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等方面仍需努力。

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创新驱动是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的最大机遇和最大挑战。为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和中国制造的新需求,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需要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府需要直面问题,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职业教育产学研创新育人体系。

首先要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支持,加强财政绩效考核导向。财政部、教育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地方是建立完善所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国家在坚持政府投入主渠道的同时,要防止财政“大包大揽”,要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入,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采取直接投资或捐赠等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另外,政府对职业院校的投入要进一步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要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向改革力度大、办学效益好、就业质量高、校企合作紧密的院校倾斜,引导职业院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

其次要推进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立法保护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根本路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贯彻落实《决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发展各方主体的责权要求和具体规定,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实现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制度化、常态化。例如可以尝试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建立政府购买企业职业教育成果制度;落实行业和大型企业举办、中小微企业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鼓励政策和法律地位;在大中型企业分批建立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基地;推进规模企业设立职教名师工作站,推行名师带徒制度等。

再其次要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最早明确提出:“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搭建“立交桥”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桥梁课程”建设。在德国,双元制职业学校毕业生如果要进入普通大学学习,需要到普通高中补修几门基础文化课程;同样,普通高中毕业生如果想进入“专科学校”学习,也需要补修几门相关的专业课程。也就是说,在德国,两种类型高等学校之间的沟通是有一定“门槛”的,跨过这道门槛的能力来自于“桥梁课程”。同样,比利时也规定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能直接进入高等教育学校继续学习。如果希望继续就读高等教育学校,需要参加一至两年的衔接教育课程学习,以补习充实基础知识。在我国,则很少提及“桥梁课程”建设。职业学校部分学生深造、上升、转换渠道的途径多样化很有必要,需要靠“立交桥”的制度设计,让学生有机会进行选择。例如设计中高职衔接的政策规定,推进高职招生注重技能考试改革;倡导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合,将部分普通中学与职业中学整合成综合中学;理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教育部门主管和人社部门主管之间的管理体制,合作开展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建立“双证”融通机制等。

(作者:苏志刚系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宁波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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